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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 |
2016/7/24 10:00:01 点击量: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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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以及动物走失、飞失; (二) 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 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四) 车载货物自车上掉落造成保险车辆及货物本身的损失; (五) 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车上时遭受的任何伤害; (七)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车上人员伤亡按《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如果出险时车上实载人数超过核定载客数时,保险人按投保座位数与实载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 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十七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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